西乡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乡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为北至阳安线,南至十天高速公路北路肩,西至迎宾大道,东至东渡大桥围合区域。
限制燃放区为迎宾大道至新旧316国道交汇处,东渡大桥至泾洋河大桥围合区域;限制燃放区燃放时间为每年的除夕、初一、正月十五。
第三条
城北、城南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禁限燃放区域,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制止和报告工作,配合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县域内烟花爆竹销售企业禁止向禁放区域内配送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及重大节庆等特殊时段,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和从严管控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并明确燃放时段,实行集中燃放。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西乡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