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辖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曝光台
一、黄永刚,身份证号:612323********6059,持“C1”型驾驶证,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驾驶陕F0D029号小型轿车行至洋县洋铁路20公里500米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酒检结果为:50mg/100ml。
二、赵志刚,身份证号:612323********1031,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月20日20时许,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牌)行至洋县北环路巩家槽路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酒检结果为:61mg/100ml。
三、张成文,身份证号:612323********3214,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月27日18时许,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牌)行至洋县洋磨路4公里120米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酒检结果为:56mg/100ml。
四、何应财,身份证号:612323********0238,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月30日21时许,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牌)行至108国道1593公里350米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酒检结果为:64mg/100L。
五、白 锐,身份证号:612323********1417,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2月1日20时许,驾驶陕FEX07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洋县范窑路2公里200米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酒检结果为:61mg/100ml。
六、彭光时,身份证号:612323********5215,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3月4日18时许,驾驶陕FEQ0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108国道1594公里200米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酒检结果为:54mg/100ml。
七、刘 路,身份证号:513026********001X,持“C1”型驾驶证,2020年1月1日22时许,驾驶川YB6262号小型轿车行至洋县武康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酒检结果为:170mg/100ml。
八、刘长顺,身份证号:612323********2319,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2月10日13时许,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无牌)行至洋县金桑路8公里800米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酒检结果为:184mg/100ml。
九、陈 敏,身份证号:612323********9019,持“C1”型驾驶证,2020年2月28日22时许,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牌)行至洋县武康路与北环路十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酒检结果为:145mg/100ml。
十、田一乐,身份证号:612323********6332,持“C1D”型驾驶证,2020年4月5日16时许,驾驶陕FTG809号小型轿车行至洋县梨园大道中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酒检结果为:186mg/100ml。
十一、张 亚,身份证号:612323********3017,持“C1”型驾驶证,2020年4月5日23时许,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牌)行至洋县文明路东路天宁寺项目部路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酒检结果为:176mg/100ml。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汉中洋县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