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定价目录》、《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间题的通知》和《汉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利用城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城设置的仅供小型客车临时停放的停车点。
小型客车是指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者7座以下(含7座)的各种机动车。
禁止三轮以上的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停放,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在人行道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条 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发改、公安、财政市监、文旅、城管执法、交警大队等部门和洋州办为成员的洋县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负责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收费、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收费区域、时间、标准。
(一)收费区域:文明路(西环路至真符路)、唐塔路(南环路至北环路)、东环路(南环路至北环路)、园林路(文明路至北环路)、育才路(真符路至园林路)、武康路(全段)、北环路(全段)、傥城路(全段)区域内施划的临时道路停车泊位。
(二)收费时间:每日7:30--20:00。
(三)收费标准: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的,2小时(含2小时)以内,每次收费2元;超过2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每次停车不超过收费时段最高收费5元。
第五条 城区道路停车泊位仅提供车辆临时停放,车辆和车内财物安全由驾驶员及车主自行负责。
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公共资源,严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月租、年租或买卖形式占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
第六条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社会化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收费企业。
第七条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免收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公、检、法、军、司、警、城管等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殡仪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等免收费;
(二)出租车、公交车等营运车辆在划定的专用停车位停放的免收费;
(三)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八条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街道醒目位置设置明码蓝底白字标价牌,实行阳光收费公示。
公示牌内容包括收费依据、收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不按照标准收费或者不使用专用票据的,车主有权拒缴,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规定,不按政府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条 进入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人员指挥,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二)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在泊位内,按位停放;
(三)遇有交通阻塞和影响道路畅通时,应迅速离开,不得停放;
(四)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婚礼车辆装饰等占道经营活动;
(五)禁止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标志牌、明码标价牌和收费仪表等设施。
对擅自设置或者拆除、损毁各类停车泊位标识、标牌等设施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挠停车泊位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职责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定期对收费标准进行维持或适当调整,但调整前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第十四条 收费员应统一着装,佩戴胸牌,持证收费,自党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计时收费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员应在使用人停车时出具车位使用计时单,在使用人取车时依据实际时间计算服务费,收费人员在做好日常收费管理的同时,协助环卫保洁人员做好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内的清扫保洁,并及时将城市乱象行为反映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法治洋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