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3日下午2时30分,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郑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庭审中,审判长对被告人张某、郑某当庭予以训诫,向其释明“长江十年禁渔”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张某、郑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郑某携带电机、电鱼捞子、抄网、电线在汉江支流傥水河流域沿河道逆行电鱼约30分钟,所得渔获物29尾,计5.62公斤。该二人离开捕捞区域时被洋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洋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张某、郑某所使用的捕捞工具为电鱼设备,捕捞方法为电鱼,其非法捕捞地点属于禁捕区,其捕捞的渔获物均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内包含。张某、郑某因涉嫌犯罪被洋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郑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张某、郑某在捕捞水域增殖放流,对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修复。
洋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决定合并审理。审理中,公诉机关与张某、郑某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意见,由张某、郑某出资,委托专门机构在捕捞水域增殖放流,对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了修复。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法官寄语
(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