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城区门头牌匾(招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门头牌匾(招牌)管理,规范门头牌匾设置秩序,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洋县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洋县城市规划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置各类门头牌匾行为,各镇驻地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又称招牌是指:临街单位(门店)和各类专业市场以牌匾、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门店)和建成市场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门头牌匾(含名称、标识等)。
第四条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门头牌匾备案工作,门头牌匾申报资料的审查、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置门头牌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字
门头牌匾的内容必须与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名称或简称及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做到文字规范正确,简洁明了,健康文明,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少数民族习俗。
(二)版面
1.版面应及时清洗、整修、更换,无歪斜、污渍、破损、褪色、缺字现象,整洁完好,悬挂规范。
2.版面风格、色调、造型应当与店(门)面自身、周边环境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突出历史文化感和时代感。
3.主干道、重点区域的牌匾版面设计应与建筑物风格、店面装修及橱窗设计相结合,采用装饰性、空透性、立体性等表现形式设置,达到设计精细,简洁大方,材质优良。
4.版面文字疏密得当,主题突出,标识适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
(三)灯饰
1.设置牌匾原则上采用内置灯、背景灯和霓虹灯等形式亮化,灯具设置应兼顾白天景观效果,不得有光污染。
2.主干道、重点区域的牌匾灯饰应采用吸塑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等形式配置,具备条件的商、服企业应结合区域环境和店面风格合理配置灯饰,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突出夜间景观效果。
3.灯饰设施应及时维修、更换,保持整齐完好。
4.选用的灯具应达到节能环保要求。积极推广使用新光源、新材料,展示时代气息,注重突出地域特色,彰显文化魅力。
(四)材质
1.牌匾制作应因地制宜,选择坚固耐用、防腐美观、不易褪色、环保安全的材料,达到视觉效果新颖,牢固安全。
2.主干道、重点区域的牌匾应根据版面设计,原则上使用亚克力内透光、铝塑板、三维扣板、烤漆玻璃等环保材料,达到制作精良,造型美观。
3.主干道、重点区域和城市其它区域永久建筑要按总体规划,严禁使用灯箱布、喷绘布、泡沫、即时贴和反光性强等材料设置牌匾。
(五)位置及标准
1.门头牌匾设置应区分一般街区、商业街区、历史文化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和有特殊规定的区域设置门头牌匾,可突出个性化差异,以不遮挡采光窗、不破坏建筑特色及不侵犯他人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
2. 门头牌匾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制度,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一楼店面的牌匾设置原则上要求牌匾设置一层门楣之上,其宽度为整个门店宽度,高度一般不超过二楼窗户下沿,门头牌匾设置同一区间应达到宽度一致,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相邻门头之间不留间隙。一楼以上的单位需设置单位名称的,可依次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铜牌或在一楼大厅内、门前设置指示牌。
3. 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门头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六)规格
1.在店面范围内,与一层店面比例协调,禁止超范围设置。
2.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接建筑楼体)层面牌匾的规格与平面原则上尺寸统一、造型协调。
3.相邻牌匾之间确需相连,其相连形式由牌匾所有人双方协商制作安装,确需间隔的应考虑协调性。
4.商业招牌、标识应结合行业特点,根据外墙面现状最佳比例设定。设置形式、规格应与店面及经营项目协调,设置高度、间隔统一整齐。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牌匾前,应先对建筑进行立面装修。
第六条设置门头牌匾申报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设置门头牌匾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影色效果图。
(二)营业执照及其它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从事餐饮业经营的,须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设置门头牌匾的载体所有权、使用权文件,或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第七条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制定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当向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申请取得设置具体要求,并按照技术规范和具体要求设置招牌。
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具体要求。
第八条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按备案的时间、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向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定期巡视,维护保持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对残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应当及时修复更换和拆除,门头牌匾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搬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未履行拆除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门头牌匾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