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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防疫类药品及防疫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防疫类药品及防疫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2年12月16日 21:22 浏览:649 来源:洋县头条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防疫类药品及防疫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近期,随着我县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优化调整,相关防疫用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需求增加,为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防疫类药品、医疗器械等防疫物资的价格稳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保持防疫类药品、医疗器械等防疫物资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利用疫情事件随意提高防疫类药品、医疗器械等防疫物资的销售价格,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价格承诺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在防疫类药品、医疗器械等防疫物资销售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不得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0916-8219444进行投诉举报。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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