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我市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更好地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具体细则明确如下:
符合以下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一)职工所购房屋为汉中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 (二)职工和房地产企业签订的《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三)房地产企业已在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四)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未列入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
最高提取额度 自购房职工和房地产企业签订 《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之日起,购房职工本人、 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大于 《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上约定的房屋首付款。 对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应留足余额,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额度,避免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房职工携带《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身份证件原件、结婚证原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到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购房提取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现场办理。审核成功后将购房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入《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约定的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向购房职工出具《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三)房地产企业在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后,要配合购房职工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备案手续,由住建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大数据平台推送购房合同备案信息。
(一)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房地产企业应及时无条件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按照原转入渠道并注明个人信息退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跟踪购房交易和公积金提取信息,房地产企业若违反上述规定,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购房职工已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办理。 本实施细则由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起试行。未尽事宜按汉中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