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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来源: 洋县房管局浏览: 934时间: 2023-11-17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住建部等6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现将我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含有“房地产经纪、房屋中介、房地产代理销售”等字样;

(二)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

(三)具有一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书面承诺在2年内达到该要求),机构所有经纪从业人员应在汉中市房产交易信息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并纳入信用管理。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材料

(一)《汉中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入网注册申请表》(备案申请表)在汉中市“互联网+房产”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hzfjw.com:8039/home/index)下载填写;

(二)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固定办公场地产权证书及租赁证明:经营场所为机构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四)本机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身份证,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聘用人员与公司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承诺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具《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我市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落实公示事项、业务台帐、档案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并对承诺事项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书》应由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三、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申请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含有“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房屋托管服务”等字样,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股东)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并按规定公示有关事项;

(三)住房租赁企业中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人员应在汉中市房产交易信息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并纳入信用管理。


四、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申请材料

(一)《汉中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入网注册申请表》(备案申请表)在汉中市“互联网+房产”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hzfjw.com:8039/home/index)下载填写;

(二)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固定办公场地产权证书及租赁证明:经营场所为机构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四)聘用人员与公司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承诺书》:住房租赁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我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落实公示事项、业务台帐、档案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并对承诺事项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书》应由企业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五、备案申请流程

(一)备案申请

洋县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我县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业务管理工作。申请人递交相关备案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备案申请标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备案受理、审核、公示及入网注册查验

洋县房产管理局按照《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入网注册业务的通知》(汉住建发[2023)27号)规定,对企业递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受理、复审、审核、归档、公示等业务流程合并办理(开业信息)入网注册暨备案登记业务。经审核符合入网注册及备案条件的,填写《汉中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并在属地管理机构意见栏中进行签章;不符合备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及需补充的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在办理时限之内)。县房管局将签章后的《审核表》报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统称“入网注册查验机构”),进行入网注册信息查验,经查验相关信息一致的,在汉中市“互联网+房产”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将系统生成的电子备案证书编码完善后,在入网注册查验机构意见栏中进行签章。

(三)备案登记及发证

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审核表》后,进行备案登记,并予同意发放《汉中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汉中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汉中市住房租赁企业备案证书》《汉中市住房租赁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书》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可在汉中市“互联网+房产”信息服务平台下载打印,有效期两年。

六、有关要求

(一)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凡在我市提供房屋居间、代理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首次备案;在2023年12月1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备案的相关企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进行备案。

(二)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企业(机构)需要延续备案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备案证书到期前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延续手续,逾期未申请延续有效期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备案。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业务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洋县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暨(开业信息)入网注册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洋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巡查检查,对未按要求办理备案开展经营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进行交易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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